公开资料显示,为了防范成年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存在道德风险,保监会曾于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但考虑到北京等地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又于2002年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这一保险金额上限提至10万元。
“目前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且通胀因素导致5万元的真实价值明显缩水,提高保额上限是应该的。”保险分析人士指出。《通知》同时指出,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未成年子女身故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值得注意的是,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之中。上述分析人士表示,航空意外事故中存在道德风险的几率很小,父母为子女投保本来就不应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