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新政出台 开启商业健康险希望之门
发布日期:2017-07-24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公布,《意见》提出允许利用基本医保结余基金,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市场人士认为,《意见》出台对我国长期萎靡的商业健康险行业来说,开启了新的希望之门。
但专家坦言,目前在中国发展健康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大多数客户都过于重视保险的投资功能而忽略其最根本、最重要的保障功能。上述对保险的误解使得健康险在中低端客户中基本卖不出去,即便卖出去了,在以后的理赔过程中纠纷也很多。
观念待进步
梁先生30岁,有社保,2009年投保20万元重疾险,年交保险费5000多元。一年后的夏天,梁先生突然出现头痛症状,CT检查提示“左额叶圆形占位病灶,38mm×34mm”,做手术切除了脑胶质瘤,两天后病理报告确诊“脑胶质瘤(脑癌)”。
梁先生为治疗,先后住院三次,住院总费用86177元,社保报销35703元,个人自费50474元;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梁先生20万元重疾保险金。健康险在关键时刻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在市场上比较多见的重疾险、防癌险、失能险等都属于健康险。而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即给付型、报销型和津贴型。
业内人士介绍,作为保障型的健康险往往是消费型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花钱买了保险,如果没有发生理赔的话,似乎钱就“打了水漂”。这对于国内投保人而言是个挑战。特别前几年资本市场繁荣,又将大众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向了保险的理财功能,对健康险的购买动力更加不足。
在国外,健康险在寿险中的占比高达30%;在中国,这个比例不超过10%。尽管如此,从2006年至2010年,商业健康险团险的年复合增长率为23%,个险年复合增长率为20%,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健康险大部分通过团险渠道购买,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如在国内税收优惠能拓展至商业健康保险领域,或许能推动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希望重现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社保重大疾病险的最新政策《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保险支付不低于50%。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意见》的出台都意味着新的希望。
业内人士反应,除了重疾险,在国内,健康险中的失能保险、养老险中的护理保险等产品都有很大的缺口。在国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险)已经非常成熟。如果公司给员工投保了短期(6个月左右)或长期(保障至65岁)失能保险,一旦员工发生意外导致失能状况发生,公司在承担1-2周的相关护理费用后,将由保险公司来接管。这一整套的流程非常专业,既能满足员工的保障需求,对于公司来说,也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在美国,保障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美元。
数据显示,“十二五”时期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人口老龄化形势会更加严峻。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11.1%。为此,这将进一步刺激中国居民在养老、护理方面的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