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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机构铺设审批收紧 成立8年未盈利公司将受限
发布日期:2017-07-24
       “成立8年仍处在亏损期的寿险公司可能很难在机构铺设上得到监管部门批准。”《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从某寿险公司负责机构拓展的高管处获悉。
  此前的3月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除专业性保险公司外,开业未满两年的保险公司不能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见,监管对于寿险公司机构铺设的政策趋紧。
  记者统计发现,全国68家寿险公司中,18家公司在新设省级分公司时或将受到“成立8年以上仍处亏损期的寿险公司不许申报新的省级分公司”政策的影响,包括6家中资公司和12家外资公司。
  银行系险企渠道优势恐成镜花水月
  倒推8年,时间将回到2005年。在这一时间及此前成立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8年及以上时间。其若要设立省级分公司,必须带着利润表上“考场”。
  按照保监会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规定,银行系保险公司并不是成立后马上就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只有在当地设立省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后,入股的银行才能与该保险公司合作。
  “如果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当然不能在当地开展业务,在这一点上,银行系保险公司和非银行系保险公司面对的是相同的监管标准,并不是因为有了机构、网点覆盖全国的银行大股东,就可以在银行参股之后与各地的分行开展合作,必须在当地设立省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参股银行展开合作。”某券商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
  业界由此预期,面对这一行业共存的经营地域“紧箍咒”,银行控股的保险公司势必将掀起一轮机构扩张浪潮。然而,“8年盈利”的限制条件或将成为银行系险企扩张机构的另一大掣肘。因为,如果从成立起始时间算起,农银人寿、工银安盛、交银康联的业绩单都不合格,其进行机构扩张的想法必然遇阻,果真如此,其量大面广的银行网点优势或成为镜花水月。因此,保监会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对股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如何确定起始时点成为关键。
  准入办法强化偿付能力动态监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发布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管理办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分支机构的数量限制,但从准入门槛上提出了要求,这将倒逼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时,其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要达到150%(充足Ⅱ类)以上。同时,该《管理办法》在保险分支机构准入方面,还强化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不少险企尤其是非上市险企在应对偿付能力充足率问题上,采取了临时抱佛脚的做法,表现为,每到年底险企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就想方设法增资以满足监管要求,部分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可见,其对偿付能力的动态管理工作并没有扎实展开。可以说,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对险企偿付能力动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增保费、冲规模,大量开设分支机构,相应的配套力量却没有及时跟上,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准入门槛的提高,将倒逼保险公司在开设分支机构时审慎决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而不能通过机构扩张的办法来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保费收入,险企是否能找到更好的发展模式,将成为其今后发展面临的巨大考验。